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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注冊商標,觸宗教雷區必被駁回!
2019/05/23 來源:http://www.linksdigg.com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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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提醒過很多次了,注冊商標不要使用宗教用語,注冊商標使用宗教用語易產生不良影響,駁回率高達98%,剩下2%,你自己看著辦吧!
歷史宗教用語商標駁回案例
又見商標傷害宗教感情被駁回,這次是“唐長老”和“菩提子”!
又有商標因傷害宗教感情被駁回,注冊商標這個禁忌請牢記!
“老子頭像”注冊商標被無效:注冊商標請勿傷害宗教感情!
“緣聚花廟”商標傷害宗教人士感情駁回復審決定書
“且吃茶去”被注冊成商標后,佛家出手了!
“音山”商標傷害宗教感情駁回復審決定書
注冊商標想被駁回,請使用宗教用語!
再次提醒,注冊商標別用“禪”字!
注冊商標能用“禪”這個字嗎?

第29304388號“禪”商標:
申請商標“禪”為佛教用語,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7349851號“修道家”商標:
申請商標系純文字商標,“修道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7135410號“禪言蜜語及圖”商標:
申請商標“禪言蜜語”含文字“禪”,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8125022號“菩題院”商標:
該標識中“菩院”與“菩提”近似,屬于佛教用語,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服務項目上,有傷害宗教人士感情,易產生社會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9650824號“茶行僧”商標:
申請商標中含有的“行僧”二字,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宗教等相聯系,指定使用在第30類茶、零食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因此,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所指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第26749645號“不二道”商標:
申請商標文字“不二道”易被理解為道教的一個流派,其作為商標用在電療器械等指定商品上,易傷害宗教人士感情,不宜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不屬于上述法條禁止之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第27439566號“福布施”商標:
“布施”為宗教用語,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492550號“阿修羅”商標:
“阿修羅”為佛教中的六道之一,是護法神天龍八部之一,將該文字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傷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最后再為大家附上一個叫做“釋迦哥”的商標,該商標打到了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來看看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怎么認為的:
本案中,訴爭商標包含的“釋迦”二字雖然可以作為一種熱帶水果的名稱,但同時也是佛教師祖釋迦牟尼的簡稱,具有宗教含義。宏誠果業公司有關“釋迦”并無宗教含義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能成立。在此基礎上,雖然訴爭商標在“釋迦”二字之外還添加了其他文字和圖形,但將其注冊為商標進行商業標識使用,仍然可能傷害宗教感情,進而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原審法院有關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正確。宏誠果業公司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該說的都說了,該舉的例子也都舉了,至于以后怎么做,自己看著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