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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新的DIFC知識產權法
2019/12/13 來源:http://www.linksdigg.com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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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管理局已經頒布了一項新的知識產權法,旨在促進創新并改善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
2019年11月21日,阿聯酋副總統兼總理兼迪拜酋長謝赫·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馬克圖姆殿下頒布了新的知識產權法(2019年第4號法,即《
DIFC知識產權法》)。
下文著重介紹了新起草的DIFC知識產權法的關鍵方面,以使其與國際條約(例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緊密結合。

廣泛的知識產權法
DIFC知識產權法是對阿聯酋已經生效的現有聯邦知識產權法的補充,旨在統一DIFC中知識產權的執法。
該法律涵蓋了IP執法的所有方面,并介紹了所有IP電路的執法渠道。
該法律的總體目標是增強對DIFC和阿聯酋知識產權所有者的保護,并為自由區內的創造和創新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
該法律進一步闡明了各種知識產權所遵循的具體執行途徑,并闡明了它們之間的不同之處,從而提高了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
承認阿聯酋的知識產權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律并沒有建立任何新的知識產權局,而是規定了DIFC中阿聯酋注冊知識產權的承認,包括對阿聯酋注冊專利,實用證書,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圖紙,版權,商標,商品名稱和商業秘密的承認。
員工的創造和發明
新法律反映了其促進創新的目的,有助于闡明有關版權和員工創造的發明的所有權的法律立場。
DIFC知識產權法假定雇主在雇員的雇用范圍內或使用雇主的專有技術和資源時,就其創作的作品擁有版權。
這與阿聯酋《聯邦版權法》中的規定相反,后者不假定雇主擁有版權,并且在未來作品中轉讓所有權的能力也受到限制。
同樣,DIFC知識產權法還規定了雇主擁有專利的所有權,但前提是要在雇員的雇用范圍內創造發明。
如果一項發明是在雇用范圍之外創造的,但與雇主的業務有關,并且是利用雇主的專門知識和資源創造的,則該發明仍屬于雇主。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雇主應注意,考慮到雇員的報酬,發明的經濟價值以及雇主從發明中獲得的利益,雇主可能有權對發明進行“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