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被侵權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眾所周知,專利分為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發明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期限是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均為十年,這個時間都是從發明人申請日起計算的,而不是授權公開日。發明人在申請發明專利時,首先會通過初步審查,再進行實質審查,通過后予以授權,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只進行初步審查,無需實質審查,初步審查通過后即可直接授權。
那么今天我們來聊一聊,當發明人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后,審查過程中卻被“抄襲”侵權,這時發明人該怎么辦?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我們先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也就是說,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到被授予專利權之前,其權利主張者僅僅是申請人,其并不具有專利權人的身份。
因此,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被授予前,專利申請人并不享有完整的、充分的、真正的專利權,而僅僅是一種被稱為臨時保護的“準專利權”。這種現象是由于發明專利申請審查制度的特殊性的原因造成的。
對發明專利申請而言,申請內容的公開與專利權的授予是不同步的。
在經過初步審查后,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發明申請的內容就予以公布,或者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更早地公布其申請內容,但專利權并不同時授予,而是要等到通過實質審查后,才能被授予專利權。
這樣,就會產生如下矛盾:
發明專利申請的內容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就已經被公開,因此公眾在發明專利申請公開后、專利權被授予前就能夠了解到該發明專利申請的內容,并可以根據被公開的專利申請來實施該專利申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
而此時,專利權并沒有被實際授予,申請人還不具有合法的專利權人的身份,他無權行使禁止權,阻止他人對發明的實施。
但是,由于專利權的期限是自專利申請日開始計算的,至少在理論上,發明專利的申請日與授權日之間的這段時間應當是專利權人可以享有權利的期限。
而且,由于此時專利權并沒有被實際授予,因而在理論上也存在著申請人不能最終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而專利制度本身的作用在于既保護發明人或專利權人的利益,也保護公眾利益和促進科技進步、提高全社會的科學技術水平。這就要求在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
一方面,不能由于一項已經公開的技術尚未取得專利權,就禁止公眾善意地實施該技術方案,從而以犧牲公眾利益與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為代價來保護申請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不能無視申請人自身的正當利益而放任公眾對申請人發明的掠奪性實施,從而以傷害申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代價片面追求技術的進步。因此,就產生了本條規定的“發明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這種臨時保護措施。
那么,在發明人申請專利公開后至授權前這段真空期內,其他競爭對手可能會“抄襲”侵犯發明人的專利,發明人該如何是好?
這時候發明人應該這樣做:
1. 區分專利類型:
首先需要區分專利是發明、實用新型還是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只有在授權后才獲得專利權,如果構成侵權可要求對授權后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發明除了授權后獲得的專利權,在公開后授權前還有臨時保護權,可以要求實施你專利方案的人支付使用費,如對方拒不支付,則仍需在授權后訴諸法律。
2. 確定對方是否真正侵犯你的專利
你需要細心判斷對方是否在你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還需要明確對方“抄襲”到何種程度、“抄襲”的方式,很有可能你認為是“抄襲”而實際上并不是。
3.判斷對方是否將你的專利方案用于生產經營行為
即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專利產品或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此外還有假冒你專利的行為,除了這些其它行為是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
4.采集證據
在授權和臨時保護期前,建議做好時間點監控和取證準備工作,一旦到達保護時間點立即保全證據,為日后維權做準備,還可根據需要隨時發出警告函。
5.“抄襲”用在專利上是沒有確切含義的:
如果你想說的是侵犯你的專利權,請按照上述內容進行;
如果你想說的是著作權意義上的抄襲,也就是說對方在看到你的方案后抄襲并發表論文,則要看該論文與你之前發表過的文章或專利申請文件的相似程度有多少;
如果你想說的是對方使用你的專利或拿和你相近的技術方案再次申請專利,則要看對方是否有所改進,如無改進的可主動提交意見陳述書給審查員以阻礙其在后申請授權,或在其授權后將其無效,即使有改進,其一旦用于生產經營行為,則仍可能構成對你專利權的侵犯。
除此之外,外觀設計專利還存在著一種雙重保護,也是著作權(也稱版權)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一種“補救”——如果你的外觀設計符合著作權法的要求,那么就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實用藝術品),即使該外觀設計專利尚未授權,你也可以依據著作權來維權,而不必等到外觀設計專利授權。
在發明人的專利可實施的前提下,且對方也沒有在先使用的實際情況,專利授權之后對方即不得繼續“抄襲”,否則就是明顯的侵權,發明人可以大張旗鼓的維權,使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智慧勞動。